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8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安徽省舒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巢湖市东方新世界**号楼**门面房。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街道,现住巢湖市东方新世界**号楼**门面房。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9日和4月3日,本院二次将案件延长审查期间15日,2020年2月10日和4月21日,本院二次将案件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0年3月6日和5月20日巢湖市公安局分别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无锡某某有限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实施“万人代言”项目,以高额返利为诱,通过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在各地发展会员吸收公众资金。同年10月被告徐某某、管某某接受无锡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巢湖市分批次组织多人前往该公司总部现场接受项目宣传推介,同时也在其经营的门店向不特定人口头宣传“万人代言”项目。同年12月3日俩被告出资3万元,以被告人管某某名义注册成为“万人代言”金卡会员,随后便在巢湖区域发展“代言”会员,至2018年4月,共发展会员158人,吸收资金295万元,将其中的2203800元转入公司及关联人。截止2018年5月,无锡某某有限公司共返还代言费92.5万元(含俩被告用报单币购买47份共47万元返还的11万元),也用该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瑞盾”折抵了数十万元代言费,此后因资金链断裂遂终止返还致案发。
为减少出资人的损失,俩被告用现金垫付了数万元代言费,用其经营的产品抵偿了40余万元代言费,将出资人孙某某等15人的代言费余额付清并取得他们的谅解;自2018年11月始按出资人剩余代言费比例逐月支付若干款项,至2019年10月共给付10余万元。在审查起诉期间俩被告仍以产品抵偿方式支付出资人3万余元。
2018年12月27日俩被告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安徽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无锡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品牌兼职推广代言协议(万人代言、百万见证第一季),被告人管某某报单中心注册和发展会员信息及交易记录,被告人徐某某转账记录和银行卡交易明细,无锡某某有限公司承诺书及与被告人管某某签订的欠款协议书、作为欠款协议书附件的《管某某所属报单中心客户剩余代言费明细》,王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109名出资人向被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任某某、施某某、孙某某等17名被害人签名的《代言费兑付清单》,众多被害人签名的优生活+羊奶专卖店2018年11月至12月及2019年4月至10月领取明细,孙某某等15人出具的谅解书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对无锡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的部分证据材料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部分案卷材料;
2.汤某某、赵某某、尤某某等45名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管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仍积极参与并提供帮助,涉案金额达2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俩被告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俩被告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俩被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根平
2020年6 月19日
附件:1.二被告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