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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童某某等5人妨碍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9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山市清湖街道清泉村清泉二区**号。2015年12月22日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淳安县汾口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江山市清湖街道清泉村清泉二区**号(户籍地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甲,女,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务工,住杭州市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女,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9********,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杭州市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童某某、陈某甲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毛某甲、余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周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储蓄卡出租给对方使用,支付结算金额达2600余万元,非法获利15000余元。

2、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周某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出租给对方使用,支付结算金额达 700余万元, 非法获利10000余元。

3、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童某某明知周某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储蓄卡出租给对方使用,支付结算金额达2100余万元,非法获利8180元。

4、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毛某甲明知周某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出租给对方使用,支付结算金额达 3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0元。

5、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某甲明知周某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出租给对方使用,支付结算金额达 130余万元,非法获利2500元。

案发后,童某某、陈某甲、余某甲、毛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范土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童某某、陈某甲、毛某甲、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童某某、陈某甲、毛某甲、余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童某某、陈某甲、余某甲、毛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童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陈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毛某甲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余某甲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雄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童某某住杭州市淳安县汾口镇**村**号,陈某甲住江山市清湖街道清泉村**区**号,毛某甲住杭州市淳安县**乡**村**号,余某甲住杭州市淳安县**镇**村**号

2、电子卷宗二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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