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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程某某重婚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村**号,因涉嫌犯重婚罪,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乐平市公安局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村**号,因涉嫌犯重婚罪,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乐平市公安局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二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20年3月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李某某2004年结婚并生育三个孩子,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已离异的被告人程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居,并于2019年1月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下一男孩,取名程某甲,被告人徐某某与程某某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生证明等书证;2.董某某等证人证言;3.徐某某、程某某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翔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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