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0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租住于南昌市**区**镇**路**宿舍地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华理工学院退休职工,租住于南昌市**区**镇**路**地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区**镇**大道**弄**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月以来,徐某某和程某某合伙在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地下室,利用程某某租住的房屋开设麻将馆,该麻将馆开设后,有人在该麻将馆以斗牛方式赌博,为非法牟利,徐某某便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并按照每次封庄50元到100元不等抽头渔利,期间程某某担心犯罪曾经试图阻止,但徐某某以经济条件困难为由要求程某某坚持开设一段时间,程某某同意,因程某某在共青城上班,所以平时抽头的钱都是徐某某收取,周末由程某某收取,截止2020年6月27日徐某某共收取抽头钱一万余元,程某某共收取抽头钱二千余元,二人收取的非法所得各自负责使用,全部用于徐某某参赌及徐某某补贴家用和支付二人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自己开设的麻将馆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所得一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所得二千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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