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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石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派出所原联防队员,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被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在灌云县图河镇范五码头船上以牌九、斗牛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徐某某提供赌船并收取抽头钱,被告人石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参与赌博,非法获取人民币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顾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孟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石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613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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