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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白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区**大道西段**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3 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等人在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广场三楼** KTV 娱乐后离开时,徐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KTV休息大厅发生口角,随后徐某某、白某某二人离开大厅。约一分钟后,徐某某、白某某返回,徐某某与何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徐某某先用拳脚殴打何某某,KTV 经理吴某某上前劝阻时,遭到白某某的殴打。徐某某妻子刘某某上前劝阻时,被徐某某不慎绊倒在地,头部撞伤。后徐某某、白某某多次轮番对何某某实施殴打,期间,白某某还使用大厅内的花瓶砸向何某某头部,致何某某头部受伤。随后徐某某、白某某被KTV 工作人员控制并交由警察处理。到案后,徐某某、白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吴某某、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均为轻微伤。

2019年2 月2 日,徐某某、白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因偶发矛盾而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白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白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徐某某、白某某二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电话:1388057****)、白某某(电话:1388009****)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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