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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06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住湖南桃江县******村民组**号,暂住益阳市赫山区****号楼**楼,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住湖南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合伙租下本市福田区**村**号**、**房麻将馆,在两间房内放置四张麻将桌,用来开设赌场。2017年8月,该二人又将**栋**号**房麻将馆租下,放置两张麻将桌,用来开设赌场,二人从中抽水获利。该赌场全天营业,徐某某、王某甲与张某甲等人(因本案已被判刑)每天分早中晚三班对赌场进行管理,转班时对当班抽水的钱及其他情况进行交接。徐某某和王某甲还在每个房间雇佣三人进行抽水,另外每个房间雇佣不定的赌客进行顶角(缺人时上桌打麻将)。该赌场用麻将进行赌博,将一副麻将牌的“东、南、西、北、中、发、白”去掉,只留下筒子、条子、万字牌,只能自摸胡,底钱20元,赌客自摸后从余牌抽取一张,按照抽取的点数乘以20翻倍,再加上底钱,数为每个输家需付的赌资。赢家每盘从中抽水10元交给赌场。

2019年8月2日19时,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路**酒店附近一家**牛肉粉店内抓获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王某甲接徐某某电话规劝后,于2019年8月10日8时,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南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情况说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赌资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黄某甲、周某甲、万某某、张某乙、黄某乙、颜某某、龙某某、陈某甲、刘某某、肖某某、张某丙、陈某乙、周某乙、熊某某、潘某某、李某甲、牟某某、余某某、祝某某、张某丁、贾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王某乙、谢某某、周某丙、邓某甲、陈某丙、张某甲、邓某乙、叶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规劝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10月16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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