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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1********,汉族,高中肄业,个体工商户,住许昌市魏都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院)。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9年4月1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19年4月25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庄**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19年4月2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共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花鸟鱼市场内经营一家名为**社的店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鹦鹉并出售牟利。2019年4月1日,许昌市森林公安局从**店内查获活体鹦鹉1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只为灰鹦鹉,2只为太阳锥尾鹦鹉、1只为绿颊锥尾鹦鹉。上述灰鹦鹉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Ⅰ,太阳锥尾、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现已查明:

    1、2018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从微信昵称“郑州鸾祥宠物鸟”的人处,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灰鹦鹉1只,后喂养于其经营的**店内欲出售获利。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预谋后,通过微信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以4300元每只的价格购买灰鹦鹉2只,以750元每只的价格购买太阳锥尾鹦鹉2只,后喂养于其二人共同经营的**店内欲出售获利。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预谋后,通过微信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绿颊锥尾鹦鹉1只,后喂养于其二人共同经营的**店内欲出售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私自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以出售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鹦鹉六只,情节严重,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鹦鹉五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徐某某联系电话:187********;王某某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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