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某县,住蒙某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蒙某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6********,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路*巷*号蒙某市**路**巷**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住蒙某市**街**幢**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岳某某(另处)为首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从2017年开始在蒙某市辖区内多处地方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岳某某与每家游戏机室的管理者邱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已诉)、杨某某(已诉)等人谈好占股情况,岳某某提供赌博性游戏机,每家赌博性游戏机的总收入扣除房租、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后,剩下的盈利由岳某某和管理者进行分成;为提高游戏机室盈利,管理者自行招聘上分人员;每家赌博性游戏机室的账目岳某某统一安排被告人雷某某(另处)与管理者进行核对,后交由被告人李某某(另处)统一整理后交给岳某某,岳某某按每家的盈利情况将提成付给管理者。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邱某某、岳某某(另处)、陈某某(在逃)、王某甲(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2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0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台牌机、10台水果机;
2、2017年10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台牌机、10台水果机;
3、2017年12月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彭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
4、2018年1月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彭某某、陈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7台水果机;
5、2018年1月3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彭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7台水果机;
6、2018年5月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乙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6台水果机;
7、2018年6月1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乙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1台8机位压分机、6台水果机;
8、2018年7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0余台水果机;
9、2018年8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彭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5台水果机、1组8台熊猫机。
(二)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23日、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1月6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9日、2018年2月16日、2018年2月23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6月1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2、2017年7月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
3、2017年7月3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
4、2017年8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5、2017年10月1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赵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6、2017年10月2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森林舞会;
7、2017年10月2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赵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1组熊猫机;
8、2017年11月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看门望风人员曹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
9、2018年1月2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后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0台水果机、3台连线机;
10、2018年2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森林舞会;
11、2018年2月1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看门望风人员曹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1组森林舞会;
12、2018年2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9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10台水果机;
13、2018年2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组8台连线机、10台水果机;
14、2018年3月2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15、2018年4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6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三)被告人邱某某、岳某某(另处)、李某丙(另处)在蒙某市**巷**号内共同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25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8月2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1月1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陆某某及用于赌博的牌机20台、1台8机位打鱼机、5台熊猫机;
2、2018年2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秦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3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5台熊猫机、3台水果机;
3、2018年2月2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徐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5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6台熊猫机、3台水果机;
4、2018年5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徐某某、为来赌博的人员开门的万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5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6台熊猫机、3台水果机;
5、2018年7月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8台狮王传奇、9台水果机;
6、2018年8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乙、为来赌博的人员开门的万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7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6台熊猫机、3台连线机。
(四)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杨某丙(另处)、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街**段**街**段)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7月22日、2018年1月3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4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何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
2、2017年7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何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
3、2018年1月3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五)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小某(身份未落实)共同在蒙某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乙及用于赌博的15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7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2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8月1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2台8机位打鱼机;
4、2018年8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陈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2台8机位打鱼机。
(六)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杨某丙(另处)、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批发店”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4月1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2月1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管工张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2月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1组8机位飞禽走兽;
3、2018年4月1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台压分机。
(七)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天桥标有“**刺青”的二楼(***天桥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8年4月2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3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温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一组8台连线机;
2、2018年4月2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一组8台连线机。
(八)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小某(身份未落实)共同在蒙某市**巷**房**楼**村**路避风塘旁)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8月12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8月1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丙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九)蒙某市**街**号内老年活动室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
1、被告人邱某某、岳某某(另处)、李某丙(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内老年活动室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1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万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台牌机、1台10机位打鱼机;
2、被告人岳某某、邱某某、王某甲(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内老年活动室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8月2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乙、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3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十)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三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2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2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乙及用于赌博的15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7月2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乙、王某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7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十一)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衣某某(在逃)共同在蒙某市**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3月1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2月1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闵某某、李某丙、衣某某。经鉴定,现场查获的45台牌机、11台水果机、2台打鱼机均属赌博机型;
2、2018年2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5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3月1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
(十二)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岳某某(另处)、王某甲(另处)共同在蒙某市**小区**幢**楼楼梯口铺面(***天桥下)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5月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丙、被告人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48台牌机、5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5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何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经鉴定,现场查获的44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均属赌博机型。
(十三)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该地点又由被告人岳某某、邱某某、徐某某、张某丙(另处)、王某甲(另处)、李某丁(在逃)接手继续开始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17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1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戊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
2、2018年7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7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丙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十四)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岳某某(另处)、张某丙(另处)共同在蒙某市永安街**号**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4月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
(十五)被告人岳某某(另处)、张某某共同在蒙某市******楼*单元**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过。后又由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小某(身份未落实)接手继续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9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上分人员刘某某、看门望风人员刘某甲,经鉴定,现场查获的24台牌机、3台打鱼机、8台水果机均为赌博机型。
(十六)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岳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李某丁(在逃)共同在蒙某市三义*社*排**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7年12月3日蒙某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查获上分人员金某某、及被告人李某丁,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牌机26台、1台8机位打鱼机、5台水果机、1台压分机。
(十七)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岳某某(另处)、张某丙(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8月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对分卡给赌客的马某某,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十八)蒙某市****第*幢**商铺被告人邱某某、岳某某(另处)、王某甲(另处)共同在****第*幢**商铺蒙某市**幢**商铺**乡烧烤店后)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7月1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十九)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对面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2月22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2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望风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2、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衣某某(在逃)共同在蒙某市**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3月1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2月1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闵某某、李某丙、衣某某。经鉴定,现场查获的45台牌机、11台水果机、2台打鱼机均属赌博机型;
2、2018年2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5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3月1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
(二)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岳某某(另处)、王某甲(另处)共同在蒙某市**小区**幢**楼楼梯口铺面(***天桥下)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1、2018年5月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丙、被告人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48台牌机、5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2、2018年5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何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经鉴定,现场查获的44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均属赌博机型。
(三)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该地点又由被告人岳某某、邱某某、徐某某、张某丙(另处)、王某甲(另处)、李某丁(在逃)接手继续开始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17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1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戊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
2、2018年7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7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丙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四)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岳某某(另处)、张某丙(另处)共同在蒙某市永安街**号**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4月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被告人岳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另处)共同在蒙某市******号商铺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过,后由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另处)、陈某某(在逃)接手继续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4月25日蒙某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戊、负责联系人来赌博的张某丙及被告人陈某某,并查获用于赌博的18台牌机、4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五)被告人徐某某、岳某某(另处)、王某甲(另处)共同在蒙某市******号商铺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过,后由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另处)、陈某某(在逃)接手继续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4月25日蒙某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戊、负责联系人来赌博的张某丙及被告人陈某某,并查获用于赌博的18台牌机、4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六)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岳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李某丁(在逃)共同在蒙某市三义*社*排**号(三义二社8排21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7年12月3日蒙某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查获上分人员金某某、及被告人李某丁,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牌机26台、1台8机位打鱼机、5台水果机、1台压分机。
(七)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岳某某(另处)、张某丙(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8月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对分卡给赌客的马某某,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八)被告人徐某某、岳某某(另处)、李某丁(在逃)共同在蒙某市*义*社**排**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8月1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万某甲、万某乙,查获时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有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
(九)被告人徐某某、岳某某(另处)、张某丙(另处)共同在蒙某市**巷**房**楼**村**路避风塘背后)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5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丁、李某戊,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
(十)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岳某某(另处)、陆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又让被告人李某丁(另处)对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具体管理,张某某给李某丁1成股份。2019年1月17日,该游戏机室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查获时里面一共有25台牌机,一台打鱼机(已当场销毁),未查获上分人员、参赌人员等相关涉案人员。(已制作查获视频附卷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23日、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1月6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9日、2018年2月16日、2018年2月23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6月1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2、2017年7月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
3、2017年7月3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
4、2017年8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5、2017年10月1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赵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6、2017年10月2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森林舞会;
7、2017年10月2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赵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1组熊猫机;
8、2017年11月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看门望风人员曹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
9、2018年1月2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后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0台水果机、3台连线机;
10、2018年2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森林舞会;
11、2018年2月1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看门望风人员曹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1组森林舞会;
12、2018年2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9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10台水果机;
13、2018年2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组8台连线机、10台水果机;
14、2018年3月2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15、2018年4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6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二)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楼*单元**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过。后又由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小某(身份未落实)接手继续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9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乙、温某某、上分人员刘某某、看门望风人员刘某甲,经鉴定,现场查获的24台牌机、3台打鱼机、8台水果机均为赌博机型。
(三)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对面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2月22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2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望风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2、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四)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路*巷*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9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3月3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龚某某、被告人李某丁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8台水果机;
2、2017年5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龚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
3、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吴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五)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7年4月1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六)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巷**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8月2日、2017年11月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8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周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7年11月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娄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组7台熊猫机、4台水果机。
(七)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酒店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5月2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丙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台压分机、6台水果机;
2、2018年8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3、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8台水果机、1台打鱼机;
(八)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12月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望风人员杨某丁,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九)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岳某某(另处)、陆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蒙某市民安路地主宾馆旁)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又让被告人李某丁(另处)对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具体管理,张某某给李某丁1成股份。2019年1月17日,该游戏机室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查获时里面一共有25台牌机,一台打鱼机(已当场销毁),未查获上分人员、参赌人员等相关涉案人员。(已制作查获视频附卷宗)
(十)岳某某(另处)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对开设在蒙某市**路**号二楼的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经营、管理,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又让被告人李某丁(另处)对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具体管理,除管理外李某丁还拉人到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赌博,张某某给李某丁1成股份。2019年1月25日,该游戏机室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查获时里面一共有19台赌博机子(已当场销毁),未查获上分人员、参赌人员等相关涉案人员。(已制作查获视频附卷宗)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杨某丙(另处)、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街**号**街**段**街**段)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7月22日、2018年1月3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4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何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
2、2017年7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何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
3、2018年1月3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二)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小某(身份未落实)共同在蒙某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乙及用于赌博的15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7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2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8月1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2台8机位打鱼机;
4、2018年8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陈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2台8机位打鱼机。
(三)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杨某丙(另处)、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批发店”二楼(新天地菜市场水果店二楼、**路菜市场旁水果店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4月1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2月1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管工张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2月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1组8机位飞禽走兽;
3、2018年4月1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台压分机。
(四)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天桥标有“**刺青”的二楼(***天桥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8年4月2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3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温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一组8台连线机;
2、2018年4月2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一组8台连线机。
(五)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小某(身份未落实)共同在蒙某市**巷**房**楼**村**路避风塘旁)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8月12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8月1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丙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六)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三楼(起龙旅社对面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2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2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乙及用于赌博的15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7月2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乙、王某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7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七)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衣某某(在逃)共同在蒙某市**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3月1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2月1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闵某某、李某丙、衣某某。经鉴定,现场查获的45台牌机、11台水果机、2台打鱼机均属赌博机型;
2、2018年2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5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3月1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
(八)被告人邱某某、岳某某(另处)、王某甲、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某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该地点又由被告人岳某某、邱某某、徐某某、张某丙(另处)、王某甲(另处)、李某丁(在逃)接手继续开始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17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1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戊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
2、2018年7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7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丙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九)被告人张某某、岳某某共同在蒙某市******楼*单元**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过。后又由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小某(身份未落实)接手继续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9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乙、温某某、上分人员刘某某、看门望风人员刘某甲,经鉴定,现场查获的24台牌机、3台打鱼机、8台水果机均为赌博机型。
(十)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另处)、王某乙(另处)、温某某(另处)、小某(身份未落实)共同在蒙某市**庙街**号内一仓库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9月1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杨某庚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3台8机位打鱼机、10余台水果机、4组狮王传奇每组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等;
2.书证:抓获经过、账本、银行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吴某某、普某某、时某某、金某某、唐某某、马某某、邓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孙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李某丙、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岳某某、王某甲、李某戊、伍某的供述与辩解;
6.认定意见书;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现场查获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通过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志英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蒙某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王某甲现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光碟50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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