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汉寿县**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芙蓉区**楼**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90********,汉族,研究生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路**路**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凌,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80********,汉族,大学文化,**化妆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新疆克拉玛依市拉玛依区**小区**幢楼房**号,2013年7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谢凌、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谢凌、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合谋购入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再分装贩卖给吸毒人员以获取利益。被告人徐某某为团伙负责人,提供毒资以及联络上线购买毒品、分配该犯罪团伙的具体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毒品的出入及保管;被告人杨某某系财务,负责毒资的管理及分配;被告人张某某、雷某某负责对外销售毒品。该团伙在2019年3月至5月期间,以人民币147500元分八次购入氯胺酮用于售卖,其中被告人徐某某获利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雷某某获利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4000元。该团伙贩毒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底,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长沙汇员工宿舍8楼楼梯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汤某某贩卖了0.6克氯胺酮。

2.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雷某某四次向唐某某贩卖氯胺酮,其分别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央领域1001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了0.6克氯胺酮;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央领域一网吧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了0.6克氯胺酮;在中央领域楼下小郡肝火锅店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了0.6克氯胺酮;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央领域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了0.6克氯胺酮。

3.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菲莎公馆楼下,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了0.9克氯胺酮。

4.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珠江郦城1栋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贩卖了l.2克氯胺酮。

5.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雷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长沙**宿舍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汤某某贩卖了l.2克氯胺酮。

6.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通程奥特莱斯,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邹某某贩卖了l.2克氯胺酮。

7.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伍某某贩卖了0.6克氯胺酮。

8.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通程奥特莱斯,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邹某某贩卖了2.4克氯胺酮。

9.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通程奥特莱斯,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邹某某贩卖了2.4克氯胺酮。

10.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通程奥特莱斯,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邹某某贩卖了2.4克氯胺酮。

二、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谢凌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长沙汇楼下向汤某某贩卖氯胺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谢凌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汤某某贩卖0.5克氯胺酮。

2.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谢凌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汤某某贩卖0.5克氯胺酮。

3.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谢凌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汤某某贩卖0.5克氯胺酮。

4.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谢凌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汤某某贩卖0.5克氯胺酮。

5.2019年5月3日,被告人谢凌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汤某某贩卖0.5克氯胺酮。

三、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广场中央领域1715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0.5克氯胺酮。

2019年5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雷某某、谢凌、谢某某,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疑似毒品22包,共257.96克;扣押被告人雷某某疑似毒品9包,共4.54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物质中有3.5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雷某某被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物质中有4.54克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到案后,七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计量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汤某某、唐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谢凌、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谢凌、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谢凌、谢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中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谢凌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节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谢凌系累犯、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谢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雨佳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谢凌、谢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