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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5********,汉族,高中肄业,家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是51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绰号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6********,汉族,中专肄业,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5****的黄色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岳池县花园镇翠湖路与花园路交汇路口,采取搭梯、剪线的方式将该处电信公司的80余米电缆铜芯线窃走。2020年3月31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铜芯价格为人民币672元。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5****的黄色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岳池县花园镇花园路687号门市附近,采取搭梯、剪线的方式将该处电信公司的30余米铜芯电缆线窃走。2020年3月31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铜芯价格为人民币504元。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5****的黄色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岳池县顾县镇金城南街与新街交汇路口,采取搭梯、剪线的方式将该处电信公司的40余米铜芯电缆线窃走。2020年3月31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铜芯价格为人民币672元。 

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5****的黄色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岳池县顾县镇金城南街与新街交汇路口,采取搭梯、剪线的方式将该处电信公司的30余米铜芯电缆线窃走。2020年3月31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铜芯价格为人民币504元。 

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5****的黄色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岳池县罗渡镇马路街东段与杨家桥街交汇处附近,采取搭梯、剪线的方式将该处电信公司的160余米铜芯电缆线窃走。2020年3月31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铜芯价格为人民币2688元。 

2019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5****的黄色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岳池县罗渡镇兴罗街与港居街交汇路口处,采取搭梯、剪线的方式将该处电信公司的100余米铜芯电缆线窃走。2020年3月31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铜芯价格为人民币1260元。 

2019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5****的黄色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岳池县罗渡镇马路街与兴罗街交汇路口处,采取搭梯、剪线的方式将该处电信公司的60余米铜芯电缆线窃走。2020年3月31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铜芯价格为人民币1008元。 

2019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等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5****的黄色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岳池县九龙镇五十米大街与白塔路交汇处,采取搭梯、撬井盖、剪线等方式将该处电信公司的100余米铜芯电缆线盗走。2020年3月31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铜芯价格为人民币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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