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长春市**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市卡伦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8年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长春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农安县杨树林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单元**楼。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8年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8年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5日、10月30日分别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30日、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以长春市**公司名义采取预扣利息,收取“实地费”、高额违约金等方式对外发放高利贷。被告人徐某某提供资金及弹珠、钢珠、臭豆腐、发泡胶、油漆等工具;王某某领取固定工资,并同林某某参与催收及获取回款提成。该恶势力为催收高利贷,在长春市二道区、宽城区等地多次实施了殴打、威胁恐吓、砸玻璃、堵锁眼、泼油漆、泼臭豆腐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经依法查明的具体事实如下:

(1)​ 敲诈勒索事实

2017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为向被害人管某甲逼要高利贷,采用殴打、恐吓威逼利诱等手段多次对管某甲实施敲诈勒索,并迫使管某甲签署借条和九亩土地十年的租赁合同,经审计,被害人管某甲实际借款6000元,实际还款共计51457.92元;管某甲后续被强迫签署借条金额共计297000元。

(2)​ 寻衅滋事事实

1、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为向被害人杜某某逼要高利贷,两次到长春市二道区昊泽小区杜某某家,实施砸玻璃、泼臭豆腐、用油漆在写“还钱”字样、用胶水堵锁眼、堵门缝等行为,恐吓杜某某,严重影响其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27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为向被害人石某某逼要高利贷,到石某某居住的宽城区钻石礼都小区6栋3单元705室堵锁眼、门缝等行为。

3、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为向被害人石某某逼要高利贷,到石某某及其家人所居住的另一住所雨润溪树华庭小区D5栋3单元205室,砸玻璃、砸塑钢窗、堵锁眼、用油漆在防盗门写“还钱”字样。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3060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为向被害人管某甲逼要高利贷,在上台新村小区30栋4单元206室堵门锁,用胶堵防盗门门缝,并用弹弓、钢珠打破房屋玻璃。

5、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为向被害人管某甲逼要高利贷,将上台新村小区30栋4单元206室管某甲家中北卧室玻璃砸破,并向其家门口扔大便。

6、2018年2月初,被告人徐向某某同王某某、林某某为向被害人管某甲逼要高利贷,在上台新村小区30栋4单元206室实施堵锁眼、泼臭豆腐等行为,同年2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又对管某甲进行辱骂,并试图将管某甲拽到二人所开的车上,后管某甲报警。

7、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徐向丰伙同林春蕾、王福军为向马某某逼要高利贷,将马某某已出售给张某甲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桃花苑小区7栋5单元116室门锁损坏、更换并进入室内,影响了被害人张某某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管某乙、马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张某乙、李某某、茹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管某甲、韩某某、石某某、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多次实施恐吓、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暴力、恐吓、滋扰行为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文婷

王  琳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