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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顶**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陈某甲三人通过拉微信好友进赌博微信群,连续23天在群里发专门用于“炸金花”和“斗牛”的链接,为群成员强某某、佘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提供赌博条件,抽取赢钱人员5%的赌资作为抽头,后三人各按30%—35%之间不等的比例进行分脏。在此期间,该三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2000余元。

2.2018年11月16日、17日、18日、21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两人以上述方式为群成员提供赌博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82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徐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6部、银行卡4张。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各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现暂存于公安机关;三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强某某、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姣玲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新北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电子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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