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道**街**路**号**栋**号附1,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街**村**栋**,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6********,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街**号**栋**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小区**栋**单元**号。2010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徐某某家中玩,期间二人商量一起去大祥区蔡锷故居纪念馆偷电脑,于是被告人徐某某骑电动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某到蔡锷故居,二人到蔡锷故居纪念馆时见办公室内有人在,不方便下手,二被告人就骑车在蔡锷故居内转了一会准备回家,但又不甘心,于是返回纪念馆,到纪念馆时见一楼办公室没有人在且门也没有关,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走向办公室,徐某某进入办公室偷走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办公桌上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车搭载被告人徐某某返回。次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眼井附近将该电脑卖给一名叫“矮哥”的人,二被告人各分得15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480元。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及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检察官助理:雷凯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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