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县人,身份证号码500227199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徐士坤、王飞翔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为将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找到重庆市**实业公司的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帮助办理抵押贷款,因办理该项贷款需要被告人徐某某妻子高某某的签字,被告人徐某某声称其与高某某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无法签字,被告人徐某某遂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委托他人伪造了被告人徐某某和高某某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盖有天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并用伪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办理了房屋的抵押贷款。
2019年10月28日、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离婚证打印照片及离婚协议书打印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证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光盘、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无权制作而制作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天长市**小区**栋**室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在重庆市**小区**栋**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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