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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徐玉萍,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9001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镇**小区**栋**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玉萍、李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乙、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0-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

被告人徐玉萍于2017年下半年加入该集团,注册使用“钟萍”账号从事一次培训师。期间,诱骗周某某、敬某某等4821人缴费成为会员,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800元,涉案金额至少人民币825561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加入该集团,注册使用“迦南香”账号从事一次培训师,期间,非法获利300元。后于2018年4月中旬,伙同被告人徐玉萍,共同使用徐玉萍的“钟萍”账号,从事一次培训师。期间,诱骗敬某某、蔡某某等人缴费成为会员,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8300元,涉案金额至少人民币252779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加入该集团,注册使用“花客”账号从事外宣、一次培训师。期间,诱骗官某某等1211人缴费成为会员,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900元,涉案金额至少人民币158875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徐玉萍、李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幢**室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敬某某、蔡某某、官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玉萍、李某某、王某甲及同案犯阮某某、黄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玉萍、李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徐玉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李某某、王某甲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玉萍、李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玉萍、李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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