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牛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市**区**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徐某某在新郑市****村租用的民房内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开始生产油漆,未经过质检程序在油漆外包装上贴注“合格证”向外销售,外销油漆主要通过物流发货并代收货款。经鉴定,徐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漆耐洗刷性均为不合格。经调取物流记录审计:2018年至2019年徐某某销售给许某某、牛某某、董某某共2844桶油漆,经对比物流代收货款记录计算出相关油漆的单价后合计,2844桶油漆的总金额为181985元;2019年徐某某销售给任新华200桶假冒“立邦”油漆金额为12000元。2018年至2019年徐某某销售给许某某、牛某某、董某某、任某某不合格油漆的总金额共计193985元。2019年5月17日徐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投案。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牛某某从徐某某处购进“邦威”牌墙漆共计1175桶,至案发时牛某某已全部出售,经对比物流代收货款记录计算出“邦威”牌油漆单价后合计,该1175桶“邦威”油漆的总金额为70500元。2019年3月13日牛某某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向龙升分局退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辨认笔录;3、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徐某某在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牛某某在有期徒刑九月以下或者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奇玉

常子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徐某某联系方式:***********; 牛某某的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