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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潘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性别: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性别: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2********,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村**屯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合伙购买金堡镇金凯村贵凯二组村民杨某甲家位于金坑(小地名)的山林,后被告人徐某某用杨某甲的林权证办理了马尾松7.74立方米,34株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超面积砍伐。经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检尺鉴定:超面积采伐的马尾松为78株,共计立木蓄积:46.92立方米。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数量、面积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数量、面积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在镇远县**村**组,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在镇远县**村**屯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油锯两台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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