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将父亲去世时遗留下的一支“土铳”放在家中,期间偶尔使用,因家中长期无人居住,2019年下半年,徐某某让其妻子吴某某将该“土铳”交由其婶婶被告人沈某某保管。2019年12月5日,铜陵市公安局天门派出所民警因执行公务在沈某某家中查获。经鉴定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无证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4月21日
附:
1.二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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