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宿舍**栋**室。被告人徐某某曾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07年5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于2009年4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9********,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小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街道**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等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十余次分别在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以及蜀山镇新安行政村方沈村沈某乙家中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每场十几二十人不等,徐某某每场抽头约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0元,共抽头30000元左右。徐某某在赌场上安排被告人沈某甲抽头,安排被告人周某乙站岗并接送参赌人员,安排何某某站岗。周某甲、王某某提供场地,每场获利500元,周某甲共获利3500元,王某某共获利2000元。沈某甲、周某乙、何某某每场工资200元左右,沈某甲获利2500元,周某乙、何某某各获利2000元。2020年8月18日,民警接举报至周某甲家抓赌,参赌人员均逃跑。
2020年9月9日,无为市蜀山派出所民警将徐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抓获;同年9月16日,王某某主动到蜀山派出所;11月20日,沈某甲主动到蜀山派出所;11月25日,何某某经电话传唤至蜀山派出所。
案发后,周某甲退非法所得3500元、王某某退非法所得2000元、沈某甲退非法所得2500元、周某乙退非法所得2000元、何某某退非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缴款凭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周某丙、贾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沈某甲、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沈某甲、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被告人沈某甲、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何某某明知徐某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甲、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王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何某某案发后退所有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某、周某乙、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各自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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