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天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驾驶牌号为津QF7****的蓝色**货车到三门县326省道**村附近的一条小路上,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挖机油箱中的柴油。
2、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驾驶牌号为津QF7****的蓝色**货车到天台县**镇**水库边,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在该处的挖机油箱中的柴油。
3、2019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驾驶牌号为津QF7****的蓝色**货车,在宁波市宁海县**镇中心小学附近,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处的二辆挖机油箱中的柴油;在宁波市宁海县**高速**隧道管理所对面的工地上,盗走被害人葛某某停在该处一辆挖机油箱内的柴油;在宁波市宁海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监控中心附近路边,盗走被害人俞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挖机油箱内的柴油。
4、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驾驶牌号为津QF7****的蓝色***货车,在天台县**街道**村对面废弃的***国道旁,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挖机油箱内的柴油;在天台县**街道新**国道**隧道往西路边工地,盗走被害人卢某甲停在该处的一辆挖机油箱中的柴油;在天台县**街道**村溪摊岸边,盗走被害人邬某某停在该处的二辆挖机油箱中的柴油;
经称重检测,被盗柴油共计3515.69升;经天台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1551元。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向天台县公安局上交人民币10775.5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3月26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全国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油品处理交接单、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说明、刑事判决书;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彭某某、卢某乙、邬某某、许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葛某某、俞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供述和辩解;
5. 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剑锋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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