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衢州市柯某某**水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衢州市柯某某**乡**村党支部书记,现住衢州市柯某某**乡**村梅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衢州市柯某某**水果专业合作社股东,现住衢州市柯某某**乡**村梅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世毅,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向各县(市、区) 残疾人联合会下达创建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任务指标,柯某某残疾人联合会通过了解、实地考察,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衢州市柯某某**水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规模符合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的申报条件,并表示需按照标准进行申报。在明知**合作社不符合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标准的情况下,徐某某伙同股东被告人毛某甲、**乡人民政府残联理事张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材料,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期间,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名下没有区级残疾人扶贫基地,毛某甲具备该条件,遂变造**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法定代表人为“毛某甲”。为了符合安置、带动辐射残疾人的条件,张某某帮忙制作了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清单、帮扶协议、帮扶活动登记等虚假材料;徐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毛某甲、徐某甲、范某某、毛某乙、陈某某的银行账户配合存入100元,作为证明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2016年2月,徐某某、毛某甲通过申报审核,获取补助资金30000元,用于**合作社日常开支。
被告人毛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移送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衢州市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标准、申报材料、银行账单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毛某甲以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申报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骗取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素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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