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性别: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2********,汉族,高中文化,“**KTV”大堂经理,户籍地在湖南省湘阴县**乡**组**,住在本市杨某某**路**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性别:女,1962年11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2********,汉族,高中文化,“**KTV”妈咪,户籍地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在本市杨某某**路**号**楼“**KTV”,分别担任该KTV的大堂经理和“妈咪”,为招揽顾客,组织陪侍小姐在客人散场前向客人进行淫秽表演。2020年9月10日23时0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对该KTV检查时,当场查获陪侍小姐仇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向客人进行淫秽表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仇某某、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系**路**号**楼“**KTV”的陪侍小姐,该KTV存在脱衣舞表演的情况,徐某某是该KTV的经理,殷某某是管理小姐的妈咪。2020年9月10日,其等在殷某某的组织下在“**KTV”**包房裸露上半身与客人进行淫秽表演时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证人马某某、朱某甲、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10日,其等在本市杨某某**路**号2楼“**KTV”玩,当日23时许,殷某某拿了一件衣服将包房门上的玻璃窗户遮起来,并组织小姐进行淫秽表演。随后民警进来检查的事实。
3.证人朱某乙、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徐某某系“**KTV”的经理,负责店里日常管理工作。该KTV的小姐由殷某某负责管理,如果包房门口的玻璃挂了衣服就不允许服务员进入。2020年9月10日23时许,民警在**包房查到淫秽表演的情况。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实2020年9月10日23时05分至23时30分对**路**号**楼“**KTV”检查,查获三名跳脱衣舞的女子仇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并查获KTV经理徐某某、妈咪殷某某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从徐某某、殷某某处查获手机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证实民警对**路**号**楼“**KTV”予以查封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小姐仇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被行政处罚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本案的脱衣舞表演系淫秽表演的事实。
10.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被告人殷某某的历次供述及二人的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奚荷萍
检察官助理 汤 旻
2021年1月5日
1.被告人徐某某、殷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成涛,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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