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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柳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29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新安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青龙街“小瑞私厨”店门口盗窃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后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基准日市场价格为4760元。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福瑞德烟酒”店盗窃口子窖十年白酒两箱。后经鉴定,被盗两箱口子窖十年白酒基准日市场价格为2544元。

3.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结伙窜至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明光西路迦南私房菜店,被告人徐某某在店外望风,被告人柳某某进入店内,将店内吧台处翻到的男士黑色皮包盗走,皮包内现金约2000元,后两人平分。

4.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结伙窜至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清流市场裁缝店,两人进入店内,柳某某以买布为理由和老板交谈吸引其注意,徐某某趁机将缝纫机旁下的篓子里黑色女式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约2000元,后两人平分。

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送货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端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亚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被监视居住,处所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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