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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铁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铁路公安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铁路公安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二人从贵阳站上了K2285次列车18号车厢,准备返回六盘水,开车后列车长和乘警来查验旅客车票和身份证,徐、朱二人因喝多了酒不予配合,并与列车乘警杨某某发生争执和抓扯,过程中杨某某拿出手铐准备铐徐某某,徐某某抢下手铐并用手铐挥打杨某头部,杨某某遂拿出警棍击打徐某某想将其制服,朱正涛见状将杨某某抱甩在座位上,随后杨某某使用催泪喷雾将徐、朱二人制服。经沈阳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乘警杨某某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车票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乘警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刑事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徐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伽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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