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号。2004年因盗窃罪被广安市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镇**路**号**单元**楼**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勇,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楼**号。2015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洪梅,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2********,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大道**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王伟、王勇、刘洪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王伟、王勇、刘洪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并转给杨某某500元毒资。杨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王伟购买毒品,并转给王伟毒资400元钱。同日22日许,徐某某从王伟处拿到0.8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将其中的0.41克冰毒以400元价格卖给杨某甲,二人被当场挡获,从徐某某处搜出400元钱以及一袋净重0.46克的冰毒,从杨某甲处搜出净重0.41克的冰毒。在徐某某配合下,民警随后在本市**路**号附**号网吧将杨某某抓获。在杨某某配合下,2019年11月5日将被告人王伟挡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9.92克。
另查明,王勇、刘洪梅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居住在本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房屋系刘洪梅租赁,刘洪梅明知王勇贩卖毒品,而为提供贩卖毒品的交易场所,并为其记账。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勇、刘洪梅在本市成华区**路**号**小区家中贩卖10.28克甲基苯丙胺及0.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王伟。在王伟配合下,2019年11月5日16时将王勇、刘洪梅挡获,从王勇、刘红梅居住的家中搜查出49.281克的冰毒及麻古以及一本笔记本(系刘洪梅记载的账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王伟、王勇、刘洪梅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刘洪梅系共同犯罪,王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洪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勇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王伟、王勇、刘洪梅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伍份,换押证伍份,光盘贰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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