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6月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9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4月26日释放。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7年5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7年7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4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9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3********,汉族,初中肄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附**号,住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9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与吸毒人员文某某谈好以200 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文某某,徐某某在微信收到货款后,指使被告人杨某某送货,杨某某又指使被告人邓某某将该包毒品送至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291 号报刊亭附近巷道二楼,隐藏于二楼巷道墙壁上的水管缝隙,邓某某录制了放置冰毒位置的视频,并通过微信告知杨某某,以便文某某前来取货。邓某某在放置好冰毒离开途中,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邓某某放置的冰毒一包(标为“4 号检材”)。后在邓某某的带领下,办案民警在邓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将徐某某和杨某某抓获,并在徐某某和杨某某住的卧室内查获十七小包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标为“1 号检材”)、一小包红包固体麻古疑似物(标为“2号检材”)、一大包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标为“3 号检材”)。经精准计量检测,1 号检材重4.75克、2 号检材重0.14克、3 号检材重19.86 克、4 号检材重0.18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1号检材、2号检材 、4 号检材均检出甲基安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璇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六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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