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郭健强,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73********,汉族,文盲,中共党员,农民,宁夏隆德县人,住隆德县**乡**村**组**号。2012年10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9月18日被隆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本县**乡**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要求村民拆除土坯房,被告人徐某某拆除了自家院子西侧的土坯房准备翻建,因其曾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能再享受,遂产生以他人名义建房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念头。徐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提出借用其弟李某丙的户口资料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徐某某以其弟李某丙名义建房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仍将李某丙的户口资料提供给徐某某,徐某某遂以李某丙名义实施了危房改造,并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验收。后李某丙的社会保障卡(该卡由李某甲保管)账户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3月30日两次收到2200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李某甲两次将此款取出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7月23日李某甲接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归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知后,次日将骗取的22000元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李某丙的名义交到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乡**村**组诈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隆公(刑)勘[2019]23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危房补助资金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刑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在案发前主动退还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报告》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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