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巍,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0001017****,电话:1370806****。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栋**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贺理,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0141081****,电话:1303285****。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镇**街**号附**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栋**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无辩护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青羊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无辩护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安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的丈夫黄某甲(因病去世)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安某某在茶坊共谋欲以吓唬、打借条、扣车等方式寻找被害人赖某某索要债务。四人商量好后,由被告人李某甲电话通知其儿子王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载着四人到被害人赖某某及其儿子黄某乙(未成年人,12岁)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小区的居住地。在该小区,由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在小区内寻找被害人赖某某的车辆,由徐某某、安某某到小区**栋**单元**号找被害人赖某某还钱。
被告人徐某某、安某某经敲门进入被害人赖某某住宅内后,因谈论还钱一事与被害人赖某某发生争执,后赖某某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安某某二人离开其住宅并电话报警。报警后,被告人徐某某、安某某拒不离开,同时,被告人安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上楼,并将被害人赖某某的房门打开。接到电话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未经被害人允许即进入其房屋内。进入房屋后,被告人李某甲随即打了被害人赖某某一耳光,被害人还手后,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后赖某某挣脱跑进厕所内将门反锁,躲藏在内直至民警赶到现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用手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下,被告人安某某意图殴打被害人赖某某但被因惊吓哭泣中的被害人黄某乙阻止,王某某站在旁边观看。经查,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赖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给被害人黄某乙心理健康造成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安某某、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具有坦白、殴打被害人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四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安某某、李某乙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四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安某某、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安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55118****;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栋**楼**号,电话1388175****;被告人李某乙现住四川省青羊区**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588448****;被告人安某某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栋**楼**号,电话:1731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一份、被害人110报警记录一份。
3.起诉书二十三份、数据卷宗光盘一张、审讯光盘一张、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证据列表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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