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69年**月**日生,小学文化,居民身证:3404061969********,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3404061997********,无业,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区**楼**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凤台县**镇**村**队,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山羊两只。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2720元。
2、2020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凤台县**镇**村**庄,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家山羊一只。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
3、2020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凤台县**镇**村**队,盗窃被害人邵某某家山羊两只。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3040元。
4、2020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凤台县**乡**村**庄,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家山羊三只。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2720元。
5、2020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凤台县**镇**村**场,盗窃被害人孙某甲家山羊四只。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2880元。
6、2020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凤台县**镇**村**队,盗窃被害人梅某某山羊一只。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80元。
7、2020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来到凤台县**镇**村**队,盗窃被害人孙某乙家山羊一只。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67元。
8、2012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组**村,盗窃被害人陶某某家6只羊。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3120元。
9、2013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到安徽省蚌埠市**镇**村,盗窃被害人崔某甲家8只羊。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5180元。
10、2019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年某某家4只羊。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4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李某甲涉案金额28787元、徐某某涉案金额164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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