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_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61974******,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3*******,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前后,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在其父亲李某某位于登封市徐庄镇徐庄村十四组的田地内,播撒罂粟种子,并培植幼苗733株。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非法种植的幼苗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供述;2、证人李某某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73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两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两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锋

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