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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大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上级周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缴纳投资款人民币6900元成为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券网络传销平台会员。该网络传销组织,以APP平台投资为依托,以宣传上市、打造全民持股为幌子,以招募原始股东、合伙人、推广者为名进行现场授课和微信推广活动,以高额投资回报、发展会员计酬为诱饵,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并形成了上下层级关系。被告人徐某某参与该传销平台后,为获得高额收益,通过口头宣传、微信分享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进行牟利。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妻子徐某某的介绍下,成为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网络传销平台会员,为获得高额收益,通过口头宣传、微信分享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进行牟利。2018年12月,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平台在四川发展市级代理,被告人李某某为取得更多的回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人民币800元钱给平台管理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业绩达到市级代理要求的账号(bla763311),从而拿到遂宁市代理。

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提取“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网络传销平台的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徐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125人,其中直接发展下线会员7人,下线总层级6级;被告人李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85人,其中直接发展下线会员15人,下线层级4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中国普惠商城黑石通汇证券网络传销平台以高额投资回报、发展会员计酬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会员、充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系传销活动。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参加该网络传销平台后,利用该平台引诱他人注册、充值,骗取财物,且组织层级在3级以上,分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25个、85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学斌

   2020年6月10日 

附:

1、诉讼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三册;

2、司法审计鉴定报告附件光盘一张、微信明细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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