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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李某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中共党员,固安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固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决定逮捕。

    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中共党员,固安县**局******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万固安县****广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固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固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推荐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财物共计34.8万元。

    (1)徐某某收受廊坊****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主管王某甲3.8万元贿赂。其中,2015年春节收受王某甲0.2万元明珠超市现金购物卡一张;2016年春节收受王某甲0.2万元明珠超市现金购物卡一张;2017年春节收受王某甲0.2万元明珠超市现金购物卡一张;2018春节收受王某甲0.2万元明珠超市现金购物卡一张;2018年6、7月份,收受王某甲人民币3万元。

     (2)徐某某收受廊坊市****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31万元贿赂。其中,2017年春节收受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7年中秋节收受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8年春节收受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8年中秋节收受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自述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固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固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价购入****广场房产一套,2013年交10万元定金,2016年11月办理房产证,一直未交付尾款,少交购房款43.1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自述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三、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固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某担任固安县********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作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徐某某、李某某分别收受固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路某某送的房产一套,均已办理网签,按当时房价,房产价值分别为39.38万元和38.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自述材料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张某某、路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固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某担任固安县********办副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重复计算回迁面积,致使国家少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0.66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自述材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五、被告人徐某某担任固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督促企业办理人防审批手续,致使国家少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90.22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自述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袁某某、郜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任固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款和房产;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固安县********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房产;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徐某某、李某某分别收受固安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路某某赠送房产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办理房产登记,亦未能办理收房手续,属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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