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单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2********,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77********,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研究生文化,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桥**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当月2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1********,汉族,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研究生文化,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号**幢**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当月2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89********,汉族,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专文化,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94********,汉族,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大专文化,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90********,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初中文化,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叶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同年5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成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由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担任总经理,后聘任被告人叶某某为**部副总经理。2016年9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北京**公司武汉**公司实际负责人,在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的授意下,指使其下属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分别冒充“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参与了“湖北省**”项目的招标报名。之后,被告人叶某某撰写了北京**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书,北京**公司安排其他**替上述两家公司撰写了差异化的投标文件,被告人叶某某后安排社会人员冒充上述两家公司**投递标书。最终,北京**公司以188. 5万元人民币中标。
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再次在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的授意下,指使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分别冒充“江苏**有限公司”和“湖南**有限公司”的员工,参与了“湖北省**”项目的招标报名。后采取上述同样方法,使北京**公司以419. 68万元人民币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叶某某的户籍材料等;4.证人刘某某、涂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叶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叶某某、胡某某、周某某为了被告单位北京**信息技术公司能够中标而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在串通投标的过程中属从属地位,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倩倩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叶某某、胡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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