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三浪、三浪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镇**路**号**花园**幢**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05月11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5月05日由该分局再次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05月27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二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03月03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赌博,于2015年05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5月27日告知被害人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07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08月12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06月27日、9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8年0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酒后逞强斗狠,与一起吃饭、唱歌的常某某、赵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和冲突,遂纠集尚某某(另案处理),尚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及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白金汉爵酒店附近驾驶车辆追逐、拦截、逼停被害人常某某以及赵某某驾驶的玛莎拉蒂轿车(车辆识别代码ZAMSP56E0E10*****)。在追逐过程中,朱某某持鱼叉投戳该玛莎拉蒂轿车左侧。逼停后,徐某某持械打砸该汽车驾驶室玻璃,并伙同朱某某、尚某某等人持械对常某某、赵某某进行殴打、侮辱。
经鉴定,该玛莎拉蒂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4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常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09月0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3.证人尚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酒店内外监控录像。
二、开设赌场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9月至11月间,在他人提供的位于苏州市吴某某**镇**村**果园山上、**公墓山上等场地内,开设赌场3次,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沈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 伟 东
2020年0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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