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9********,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祥符区**乡政府武装部副主任兼任**乡**村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7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7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曹某某、王某某(在逃)、耿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开封市祥符区**乡**村洗浴中心孙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时,因参赌人员李某乙、毛某甲、毛某乙“出千”,徐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耿某某、李某甲将李某乙、毛某甲、毛某乙非法拘禁在**洗浴中心的房间内,期间徐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耿某某、李某甲对李某乙、毛某甲、毛某乙进行辱骂、殴打、威胁,逼迫李某乙、毛某甲、毛某乙赔偿现金十余万元,一直到凌晨四点左右李某乙将赔偿的钱拿出之后才让其离开,第二天早上八九点左右毛某甲、毛某乙将赔偿的钱拿出之后才让二人离开。过几天后,徐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耿某某、李某甲因害怕对方报警告状又将索要赔偿款全部退还给李某乙、毛某某、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了相关案件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毛某甲、毛某乙陈述了被限制自由、辱骂、殴打等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现场概况及辨认情况;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案发现场手机录像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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