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单位江苏**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7********,住所地句容市**镇**村林山,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施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51********,系江苏**实业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施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施某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现任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集镇**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乙、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以被告单位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句容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施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并案处理,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出资成立被告单位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施某乙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某某系公司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由被告人施某乙、徐某某共同商议决策。2013年12月及2014年1月,被告单位江苏**实业有限公司为生产加工石子,分别承租由句容市**镇**村、**村使用的属句容市**风景区管委会**村所有的部分林山区域土地,并在所租土地上推土平整、新建房屋、架设生产设备。2014年3月4日,句容市林业局因被告单位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房、架设轧石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同年3月27日,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因被告单位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无合法用地手续,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被告人施某乙、徐某某得知所租土地系农用地后,在未能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占用农用地,新建轧石场、堆放石块及生产加工石子。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单位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毁坏耕地总面积为39.5亩。
2018年10月12日、11月23日,被告人施某乙、徐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复印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杜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施某乙、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施某乙系江苏**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某某系江苏**实业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瑶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施某乙、徐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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