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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由昭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经过邱某某(已判刑)的介绍加入网络赌博,并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参与网络赌博,从中获取返利。具体事实如下:

1、自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甲作为邱某某、程某某的下线在赌博网站上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并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代理账号:H-GV88),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有邱某乙、徐某丙等人。期间,徐某甲发放赌博账号给下线人员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并利用微信(昵称:烈酒、随风)转账和建行卡(卡号:***87208)与上下线进行赌资结算交易,通过收取返利等方式获利,涉案赌资达245万余元,非法获利24545元。

2、自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乙作为邱某某、程某某的下线在赌博网站上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并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代理账号:H-GV95),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有邱某丙、邱某丁等人。期间,徐某乙发放赌博账号给下线人员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并利用微信(昵称:海蓝)转账和农行卡(卡号:***33574)与上下线进行赌资结算交易,通过收取返利等方式获利,涉案赌资达134万余元,非法获利13481元。案发后,徐某乙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昭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交****;2.证人邱某乙、徐某丙、邱某丙、邱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华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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