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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非法采矿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一部刑诉〔2020〕18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67********,汉族,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取保候审。

张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艳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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