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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等3人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大悟县**镇**路**楼。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QQ“叶落秋风”、“雨后彩虹”向他人购买被害人信息名单、某某某、手机卡等。以办理信用卡为由,向被害人打电话骗取手续费200-300元不等,后将被害人信息通过QQ发送给诈骗另一环节的制卡人,由制卡人将信用卡邮寄给被害人。又以办理信用卡需缴纳手续费、激活费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诈骗被害人代某某、管某某、盛某某等20余人资金39783元。在上述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为徐某某领取快递,为其提供诈骗住所**,被告人杨某某为徐某某提供交通工具,并购买生活用品,两人为徐某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管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提取、抓获光盘;6.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鹏

2019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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