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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销售员,农民,出生地菏泽市定陶区,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镇**行政村****,现住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农民,出生地菏泽市定陶区,住址同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社区**行政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菏泽市牡丹区,原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路**号,现户口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办事处**行政村**号,住菏泽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权利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权利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3日重报。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张某某,未经山东天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久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到李某某,让李某某为其印制带有天久公司注册商标的麦芽糊精合格证标签;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徐某未取得天久公司任何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先后10次为徐某某印制带有天久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麦芽糊精标签7万余份;后徐某某授意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标签粘贴在张某某负责的菏泽天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芽糊精商品上,由徐某某将该商品销往*****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共计1462吨,非法经营金额为人民币6585695.30元,其中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6861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山东天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采购订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房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中获利,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取得权利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佩

检察官助理:魏亚青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开发区**社区**行政村**庙**号;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开发区***办事处****行政村***号。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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