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8********,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号,住临西县吕寨乡**。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投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院批准,于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临西县吕寨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在南和县S326省道路南**门市门口附近,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车牌号**的五菱面包车盗走。经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五菱面包车于2020年3月15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500元。

2、2020年4月2日,徐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威县**乡**村将被害人徐某乙的1642市斤带芯玉米盗走,后销售给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50元。

3、2020年4月3日,徐某某在威县**乡**村将被害人赵某某的1716市斤带芯玉米盗走,后销售给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72元。

4、2020年4月5日23时许,徐某某在威县**乡**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1852市斤带芯玉米盗走,后销售给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80元。

5、2020年4月8日23时许,徐某某、张某某在威县**乡**村将被害人范某某的1784市斤带芯玉米盗走,后销售给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98元。

6、2020年4月11日,徐某某、张某某在威县**乡**村东北角将一户人家的1592斤带芯玉米、624市斤玉米粒盗走,后将销售给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34元。

7、2020年4月13日,徐某某在威县**乡派出所西路南将被害人孙某乙的2196市斤玉米粒盗走,后卖给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976元。

8、2020年4月18日0时18分许,徐某某在临西县**乡**小学对面邢临公路边将被害人周某某的1888市斤玉米粒、256市斤玉米糁盗走,后销售给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76元。

9、2020年4月21日23时许,徐某某、张某某在威县**乡**村将被害人司某某的2096市斤玉米粒盗走,后销售给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86元。

    经临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玉米粒、带芯玉米、玉米糁的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44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刘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临西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偿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