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33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巷路**别墅**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贾桥社区张营37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期**号6车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3月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处,使用抽油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挖机内的柴油约100升,后又至本市奉贤区**乡**路**处,使用抽油方式,先后窃取被害人杜某某、潘某某停于该处的两辆挖机内的柴油共计约200升;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将柴油以4元每升进行销赃,所得赃款1200元由二人平分。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共窃得柴油约300升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发现挖机内柴油被他人盗走的经过。其中潘某某的陈述另有其于案发当日加柴油的凭条予以佐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涉案的加油机一套、油桶一只。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截屏显示,本市0号柴油2019年12月3日至12月30日价格为6.41元每升。
4、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二人的供述有辨认笔录、监控探头截屏及车辆行驶轨迹记录予以佐证。
5、案发经过、上海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到案的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作案时均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对基本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斌
检察官助理成媛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值班律师意见表》二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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