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物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12月3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2020年12月1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与你等赌博群召集赌客,制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客在“哈灵麻将”APP上进行麻将赌博,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3元房费,共计抽取房费人民币3万余元,扣除购卡成本后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9月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邓某某、王某某、邰某某的证言及三人签字确认的相关账号信息、交易记录等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组织赌客在“哈灵麻将”APP上进行麻将赌博,并从中获利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提现记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在案发期间的支付交易情况、从与你软件的提现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处扣押手机并予以封存的情况。
4.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多次供述,经二人签字确认的相关账号信息、购卡记录、耗卡记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截图,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以及徐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翀
检察官助理俞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二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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