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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村**组**号。2017年7月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月28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友”),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村**坊**组**号。2017年7月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4日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月28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月2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月8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5月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21日,本案第二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7月22日,本院决定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未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雇佣何某某在其二人租用的晋江市新塘街道荆山郭厝27号加工点内,结伙擅自生产假冒“NBA-adidas”、“NBA-nike”篮球服上衣,并将生产出来的部分假冒篮球服运送至晋江市新塘街道上郭后曾26号。2017年7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查获上述加工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并在加工点扣押到假冒“NBA-adidas”篮球服上衣1100件、假冒“NBA-nike”篮球服上衣435件,而后又在运送地扣押到假冒“NBA-adidas”130件、“NBA-nike”篮球服上衣1055件。经价格鉴定,上述侵权“NBA-adidas”服装1230件,按市场批发价格认定货值共计人民币368385元;上述侵权“NBA-nike”服装1490件,按市场批发价格认定货值共计人民币231576元。经质量鉴定,上述侵权服装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侵权服装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以及委托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

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以及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及补充材料贰页;

3.证人证言壹份;

4.光盘壹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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