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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一号小区***室,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4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吉林市丰满区林学院**右门,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4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吉林市高新区高新花园**,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4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华业国际城**,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博达英郡**,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华业国际城B区**,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同案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完毕,并补充移送被告人段某某、满某某、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在王某某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期间,因王某某在承建吉林市高新区红大蓝湾工程时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经济纠纷在高新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与金某某的律师栾某某发生争吵,后于2016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指使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将栾某某停在吉林市理想家园地下停车场的(吉BDM288)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用手喷漆罐喷上兰色油漆。2016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指使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柳某某在吉林市理想家园地下停车场,将栾某某的(吉BDM288)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前风当玻璃及倒车镜砸坏。2016年10月31日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及段某某、满某某、安某某四人,在吉林市高新区红大蓝湾7号楼一门市房内对金某某进行殴打。经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损坏车辆价值合计5776元;经吉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金某某头皮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9年4月7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抓获,于2019年4月15日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段某某、满某某、安某某到案接受讯问,上述被告人对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及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 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破案经过、吉BDM288白色丰田霸道车被喷漆照片、车辆损毁照片、张某某及柳某某指认的砸车现场照片、段某某、满某某、安某某指认的殴打金某某的现场照片、高新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杨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栾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柳某某、段某某、满某某、安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辩认笔录及照片:金某某的辩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柳某某、段某某、满某某、安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无故殴打他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满某某、安某某现在驻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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