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楼**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受孟某某(在逃)的邀约到云南打工,四人于2019年12月30日随孟某某从徐州出发到达沧源,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被境外人员安排的驾驶员带至边境,后从沧源县**镇**口岸附近走小路到缅甸的“**化工”工厂务工。2020年4月16日,四人结了工资,从缅甸工作的工厂出发,四人结伙从缅甸佤邦走小路从沧源县**口岸附近的小路偷越国境回到中国,每个人支付给带路人100元的费用。当四人走到沧源县**镇**组**路时被沧源县公安民警拦截查询,四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的供述;3.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宋某某违反国(边)境法规,四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属于共同犯罪,四人的作用相当;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徐某某联系电话:1813603****,常某某联系电话:1835135****,陈某某联系电话:1377591****,宋某某联系电话:1505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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