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40719332X,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六合镇,住珲春市近海街梧桐二期小区A14栋1单元301室;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2月2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珲春市光明街26栋4单元201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2月2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崔某甲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8时许,王某甲(另案处理,同下)在珲春市靖和街“亿客隆超市”门前遇到成某某等人,因王某甲和成某某学生时代有过矛盾,跟成某某一同的郎某某、张某甲、朴某某各用手殴打王某甲的脸部、头部,王某甲遂邀集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再纠集被告人崔某甲、孙某某来到“亿客隆超市”门前在附近找成某某等人,但是没找到人,王某甲就打电话找成某某等人的联系方式,找到联系方式之后给对方打电话约架,同年2月19日21时许,王某甲伙同徐某某、崔某甲等人去珲春市靖和街罗亚饭店对面小广场找郎某某、张某甲等人,后在小广场内王某甲和郎某某互相撕打,崔某甲用刀划伤郎某某的头部。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截图照片、伤情照片;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珲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及其它书证;
3.证人崔某乙、孙某某、张某乙、郎某某、王某乙、成某某、刘某某、朴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徐某某、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崔某甲出于私仇,成帮结伙持械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崔某甲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香丹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甲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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