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3********,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路**路**幢**号。曾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1年3月5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黑鱼”,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88********,汉族,职高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窝藏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窝藏罪;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世纪90年代,杨某乙、童某某、汪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混迹社会、流氓滋事。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刑的汪某乙刑满释放,继续与杨某乙结交一起。同年,杨某乙为了扬名树威,纠集童某某、汪某乙等人,经事先谋划,将茶叶市场竞争者何某甲以围殴伤害的方式一举打垮,后迅速在武义县社会上确立了江湖老大地位,并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犯罪组织,傅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鲍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加入该组织。之后,杨某乙通过销售假酒、高利放贷,指使手下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上门逼债,迅速攫取了大量财富,为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了经济基础。期间,杨某乙、童某某等人网罗人手、壮大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以后,杨某乙明面上“转型”做生意,暗地纠集童某某、汪某乙等人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手段迫使武义知名老板低价转让矿山、股份,从中获利达数千万元。期间,被告人汪某甲、孙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2006年杨某乙通过拍卖买下武义县气象局旁原台胞招待所地块,后在该地块圈地建造“杨某丙”,期间超面积违建别墅,强占气象局林某甲围墙、圈院子,之后,以杨某乙为首的犯罪组织以此为据点,经常性地聚集聚会,宴请政府官员拉拢关系。2009年,杨某乙注册成立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并先后指使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多个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与他人合作期间以威胁、恐吓、殴打伤害等暴力手段强占他人财产。期间,童某某、陈某某等人网罗汤某某、叶某某、项某某平、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跟从其后,在武义县辖区内以威胁、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强某某土石方工程,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额利润,遇有不同意征某某的村民则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到场威吓、殴打村民,强行施工。2017年左右,杨某乙插手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通过运用关系网与其自身黑恶势力的影响力,组织手下强行对资产包所属企业强制清场,获得巨大利益。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杨某乙为组织、领导者,以童某某、汪某乙、陈某某、傅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鲍某某等人及被告人孙某甲、汪某甲、徐某甲、袁某某、邹某某、张某甲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内部层次明确、规矩分明、惩罚严厉。杨某乙以经济利益及社会地位为纽带,通过发放工资、支付生活费、摆平事端等方式,不断网罗人员加入组织,通过积极参加者童某某、陈某某等人逐层对下级成员进行指挥、控制。其居住的“杨某丙”规矩严格、层级分明,出入及汇报事情通传通报,允许进出的场所按照等级、地位严格区分。通过经常性地向组织成员宣扬其早年间“以打出名”、殴打报复民警、威胁法官等“事迹”,对下属经常性地打骂、惩罚、教育,对组织内成员要求随叫随到、不得随意脱离组织,不断强化其在组织内部的主导地位及组织纪律。
该犯罪组织“以黑护商”、“以商某某黑”、“黑商勾结”,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利用组织势力及影响力迫使武义知名企业主屈服,强某某工程、强占他人合法财产,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将所得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提供食宿等;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共同参与资产包买卖处置、土石方工程等方式进行利益分配;拉拢银行工作人员、房地产开发商为其非法获利提供帮助;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提供非法保护,组织实施的部分违法犯罪未受到打击处理,有效地维持组织的运行与发展。
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有许多被害人因被杨某乙犯罪组织暴力逼债而离乡背井、妻离子散,期间,殴打民警、威胁法官、伤害纪检干部而不被处理,武义县社会上“谈杨某乙而色变”。经查证,该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案件已达8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造成1人重伤、7人轻伤、11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及影响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武义县的不良资产包处置及土石方工程,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在当地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与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逼讨高利债务,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通过实施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矿产资源;通过骗取贷款、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造成国家、企业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提供庇护,逃避打击,使其得以坐大成势,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
1.2016年左右,杨某乙逼迫杨某丁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授权被告人袁某某负责世贸中心商铺的承租、收租等工作。袁某某遂对世贸中心的商铺随意承租、收租,安排亲友在世贸中心开店且不收取房租,不支付租金及水电费。
2.2016年9月的一天,受杨某乙指使,被告人袁某某安排人员对世贸中心地下停车场设置路障准备开始收取停车费,因原国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拉了停车场电闸,袁某某遂纠集手下上门教训物业管理经理被害人吴某甲,打了吴某甲几个巴掌。
3.2017年,杨某乙与雷某某在企业承包费用结算方面产生纠纷,杨某乙指使被告人袁某某找人制作“雷某某还我血汗钱”、“雷某某欠账还钱天经地义”的横幅,于2016年7月11日、7月12日,先后纠集二、三十人分三次到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223号雷某某的捷盛能源公司楼下和上城华府小区门口雷某某住处拉横幅聚众闹事。
4.2016年2月,被害人楼某某妻子徐某某因与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和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杨某乙知道后,带被告人邹某某到武义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五楼找到楼某某,要求其撤诉。楼某某不肯,杨某乙、邹某某就对楼某某进行殴打。
5.2017年左右,杨某乙为使其处置的圣某某公司资产包能够尽快处理完毕,指使陈某某、王某甲与被告人邹某某等人到圣某某公司多次对老板程某甲及员工实施威吓,并要求租赁圣某某公司厂区的王某乙、熊某某等人提早解除租赁合同、强行签订搬迁协议。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6.2000年以后,被告人汪某甲在杨某乙的指使下,多次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杀害、烧制后供杨某乙招待客人使用。2015年之后,汪某甲将烧杀穿山甲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邹某某,由邹某某负责烧杀。经搜查,在杨某乙住处“杨某丙”发现被告人孙某甲记录的日记账,其中2012年6月7日支付汪某甲购买穿山甲人民币17000元,2013年11月17日支付汪某甲购买穿山甲人民币17800元。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汪某甲家中发现疑似穿山甲鳞片三枚并依法扣押;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在邹某某手机中检查发现穿山甲、猫头鹰等野生动物照片,在杨某戊处发现邹某某杀害穿山甲后剥下的鳞片并依法扣押。
2019年8月19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汪某甲和杨某戊家中搜查到的是穿山甲属Manis动物的甲片。2019年9月6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手机照片中的动物为穿山甲属Manis动物、隼形某某Falconiformes鸟类。
(三)骗取贷款
7.2014年10月21日,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乙)指使被告人徐某甲、陶某甲(另案处理)向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申请2笔贷款。在2笔贷款中,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一份与浙江武义全顺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 》及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从该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995万元(期限一年)。当日,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向浙江武义全顺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受托支付人民币1995万元后,杨某乙指使浙江武义全顺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1900万元转出偿还杨某乙个人债务。2015年10月20日,该项贷款经武义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政府转贷资金进行转贷延期一年某甲逾期未能归还。中国建设银行通过对资产转让的方式收回贷款本金人民币1298.275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人民币696.336057万元。
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5月12日,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乙)指使被告人徐某甲、陶某甲向中国农业银行武义支行共申请11笔贷款。在11笔贷款中,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与浙江武义全顺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从该行共计骗取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期限一年)。中国农业银行武义支行陆续向浙江武义全顺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受托支付人民币7000万元贷款资金后,杨某乙指使浙江武义全顺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7000万元贷款资金转出至杨某乙、徐某甲等个人账户,用于偿还杨某乙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的他行贷款利息等,该项贷款逾期后一直未能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武义支行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收回贷款本金人民币5866.4724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人民币1127.8976万元。
2014年3月12日、7月17日,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乙)指使被告人徐某甲、陶某甲向交通银行武义支行共申请3笔贷款。在3笔贷款中,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一份与浙江武义永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从该行共计骗取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一年)。交通银行武义支行向浙江武义永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受托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资金后,杨某乙指使浙江武义永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资金转出用于偿还债务及他行贷款利息等。2015年3月12日、5月12日、2016年3月11日、5月16日,该笔贷款中的人民币2990万元经“武义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政府转贷资金进行转贷延期二年某甲逾期未能归还。另外,贷款额度中的人民币10万元,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交通银行武义支行提供了一份与浙江武义永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继续从该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0万元,该项贷款未用于贷款申请用途,逾期后也一直未能归还。交通银行经过对抵押物处置及债权转让等措施,最终收回人民币2080.639435万元,损失金额为919.360565万元。
2014年5月21日,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乙)指使被告人徐某甲、陶某甲向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2019年3月更名为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1笔贷款。在贷款中,浙江集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与浙江武义全顺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从该行骗取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一年)。当日,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向浙江武义全顺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受托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后,杨某乙指使浙江武义全顺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人民币500万元转出偿还杨某乙债务和日常发放工资。2015年5月22日,该项贷款经武义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政府转贷资金进行转贷延期一年。2016年5月24日,该项贷款由建信村镇银行办理易转贷延期至2018年4月23日,后经过银行与集祥公司及担保公司协商同意每月归还人民币5万元,但自2019年6月开始,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目前逾期本金人民币为464.99万元。
(四)破坏生产经营
8. 2006年,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武义县220千伏温泉变电所施工项目后,经向金华市金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某乙的武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询价比较,决定采用金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2006年3月5日,金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20千伏温泉变电所项目部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项目部向金某某公司购买混凝土。2006年3月6日上午9时某某,杨某乙为迫使温泉变电所项目部购买其经营的武义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产品,遂指使被告人汪某甲带领洪某某、陈某甲等十余某甲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和泵车到武义县壶山街道三板桥至温泉变电所工地的机耕路上,将金某某公司送进工地施工用的混凝土运输车拦阻,不让其进场施工,阻拦至下午,致使四车混凝土报废处理。经鉴定,被阻金某某商品混凝土C30(32立方米)的价格为人民币7827元。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9.2017年2月2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武义支行”)向武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集祥实业、杨某乙、杨某乙、吴某某所涉抵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17年3月13日,武义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集祥实业、杨某乙、杨某乙英、吴某某所有价值人民币3459.483281万元的财产,该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于2017年3月17日送达集祥实业,由法定代表人陶某乙签收。2017年5月23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决集祥实业归还交行武义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所涉集祥实业所有机器设备拍卖、变卖后价款在人民币781.98328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涉抵押房产享有一定优先受偿权。
2017年8月18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向集祥实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归还交行武义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18年某乙,在杨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徐某甲等人采取将集祥实业已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等财物进行非法处置的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8年3月26日,将酯化车间内的全部主、辅设备管道、车间外围与主设备配套的辅助设施及管道、离心机四台、压液机一台,以人民币50万元价格转让给林某乙;2018年4月21日,将公司部分机器设备以人民币82万元价格转让给方某某;2018年5月26日,将集祥厂区内所有钢结构房屋及行车、所有框架、砖混结构房屋以拆除并归刘某某所有的方式,以人民币28.5万元转给刘某某;2018年9月10日,将公司厂区内的锅炉及配套设施以人民币11万元价格转让给程某乙。
(六)伪造身份证件
10. 2003年**月**日,被告人孙某甲为逃避侦查通过杨某乙托关系,伪造了虚假材料,由其父亲孙某乙在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办理了虚假身份证件(姓名:吕英子,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6年6月16日,住址:安徽省明光市城北办事处*******,身份证号:3411821976********),后将吕英子的户口迁移至湖北,再迁移至温州市永嘉县,最终迁移至温州市鹿城区。孙某甲一直沿用“吕英子”身份至该证件被注销。经查,孙某甲的真实身份信息为: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02197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
(七)窝藏
11.2019年某乙开始,杨某乙因涉嫌犯罪担心被公安机关抓捕,谋划出逃国外,期间指使被告人徐某甲、袁某某、张某甲和陈某某、潘某某等人去购买老年机,并要求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供其团伙日常联系使用,以防止被公安机关监听、追踪,为出逃作好计划和准备工作。
2019年1、2月,徐某甲使用其父亲徐某乙的身份证办理两张手机卡、购买两个老年机,提供给杨某乙使用;2019年2月20日,袁某某使用其爷爷袁某某的身份办理了2张移动卡、购买了2只老年机提供给杨某乙使用;2019年3月8日,陈某某使用王某丁全的身份证在武义县政府附近的“朱某某手机店”办理了三张手机卡、购买了三只老年机,分别供杨某乙、张某甲和陈某某自己使用;2019年3月30日,徐某甲使用其父亲徐某乙桂的身份证办理一张手机卡、购买一个老年机,将该手机号码抄送给杨某乙,供自己与杨某乙联系使用,同时将之前办理的两个手机号办理注销。
2019年3月29日,在杨某乙的安排下,袁某某将杨某乙自己在用的雷克萨斯轿车过户至集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过户手续由何某乙俊(另案处理)办理。办理完成后,该轿车因刚完成过户手续,申领临时牌照,故无号牌,避免了公安机关追踪,后该车交由何某乙俊驾驶。
2019年3月30日中午,杨某乙召集潘某某、徐某甲、张某甲在家中吃饭,期间交代徐某甲等人将日常使用的智能机和联系专用的老年机分离,老年机晚上定时开关机、定时联系。饭后,杨某乙又要求徐某甲取款三万元现金交其使用,并预定去西双版纳的机票两张。
2019年3月30日下午,杨某乙按照徐某甲订购的飞机票,在萧山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去云南,并从小路偷越国边境出逃至缅甸。杨某乙出逃至缅甸后,张某甲按照杨某乙的指示在家中负责定时开启留置在家的老年机,接听杨某乙的指示并通报消息。2019年4月15日,张某甲在杨某乙的电话指使下办理了两张手机卡邮寄至杨某乙指定的云南省某地。
三、开设赌场、高利转贷事实
(一)开设赌场
12.2016年开始,被告人邹某某经朋友介绍,通过“财神国际”赌博网站注册账号,网络连线境外服务器进行赌博。后邹某某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并介绍张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注册账号进行赌博,帮助该赌博网站收取赌资27万余某乙。
(二)高利转贷
13.2013年4月,被告人汪某甲以转贷盈利为目的,虚构购销合同并以其位于武义县百团路1幢1号房产做抵押物从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熟某某支行贷款得130万,后将该笔贷款以月息2.5分转贷给王某丁。至2015年11月,共收取王某丁的利息合计832500万元,汪某甲支付银行利息至2019年7月总计605763.18元,共非法获利226736.82元。
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武义县履坦镇履三村郭某某11号抓获被告人徐某甲;在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836号秀水园二幢507室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在武义县新宅镇新宅村大山脚24号抓获被告人邹某某;在武义县江山脚路1号抓获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武义县北岭宾馆抓获被告人汪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法院民事判决材料、执行材料、银行信贷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雷某某、楼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袁某某、汪某甲、邹某某、孙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袁某某、汪某甲、邹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袁某某、邹某某、汪某甲、孙某甲、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系其他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邹某某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汪某甲、孙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汪某甲、邹某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汪某甲伙同他人阻拦武义县外合法经营的混凝土企业运输商品混凝土进入武义市场,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伪造虚假身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袁某某、张某甲明知杨某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被告人邹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汪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窝藏罪追究徐某甲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追究袁某某刑事责任;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高利转贷罪追究汪某甲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邹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孙某甲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追究张某甲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徐某甲、袁某某、汪某甲、邹某某、张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袁某某、汪某甲、邹某某、孙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25册,检察卷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五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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