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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乡**村,于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于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在高陵县鹿苑镇鹿苑神曲转盘东面**网吧门前,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门前一辆白色某某某自行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1000元。

2、2015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二人在某B网吧门前,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门前一辆红色福彩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2500元。

3、2015年8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二人在高陵县鹿苑镇**路中段环某A网吧门前,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2400元。

4、2015年8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二人在高陵县**小区北门西侧的**银行门前,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门前一辆蓝白相间的**电动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1400元。

5、2015年8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二人在**干洗店门前,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门前一辆黑色某某某山地自行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1100元。

6、2015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二人在某B网吧门前,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门前一辆白色富士达山地自行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1300元。

7、2015年9月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二人在高陵县某B小区,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小区南侧楼梯口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和一辆蓝色某某山地自行车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700元,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600元。

8、2015年8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二人在高陵县鹿苑镇鹿苑神曲转盘东南角的某某酒店门前,趁无人看管之际,将停放在门前的一辆黑红相间的某C电动车盗走。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辨解;3、被害人陈述;4、价格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6、抓获经过;7、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动车多次涉案价值共计1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6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高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照片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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